用人单位裁员,也就是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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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正常解雇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司解雇员工的赔偿问题: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算,不到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具体赔偿金以其本人工资为基数,以工作时长为倍数,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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