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法对此无具体规定,一般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企业制度中规定。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另外原劳动部发布的 1995 309号文件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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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的计算方式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法病假工资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基数计算,但约定的基数不能低于对应的职位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的,可以在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如没有工会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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