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辞职的,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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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仲裁的区别: 1、在机构设置上,仲裁委员会没有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在县、市、市辖区按行政区划分别设立的专门机构; 2、从案件范围来看,仲裁涉及绝大多数民事和经济领域,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权上,仲裁采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诉讼、仲裁或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采用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就裁决的效力而言,仲裁采用一个终局裁决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适用的事项不同。仲裁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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