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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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在财产保全中,财产范围的确定:是诉讼当事人申请的,依据当事人申请确定财产范围;由法院依据职权作出的,由法院决定。房产产权不清的、没有房产证的一般不给予保全。房产保全需要手续如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被保全的房子无法买卖。进行房产交易需要房屋产权明确,具有合法有效的房产证,不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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