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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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后的起诉程序:当事人需要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立案登记。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是债权人在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是: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6.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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