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岗培训期间实际发放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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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培训期的规定是:培训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签订协议约定;违反培训期约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依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他。
劳动合同法对培训期并没有规定,但对专项培训费有以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的,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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