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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知义务的主体是不是必须为原债权人呢?

2020-06-01 2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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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01 回复

专业分析:

债权转让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对该转让债权如何处分,转让给谁,只有原债权人才有处分权利。在债权转让时,有的原债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叫新债权人自己或者是另外的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新债权人就拿着借条、欠条告诉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叫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这是绝对不行的,这种通知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为,这种债权转让方法不具有公示性,新债权人受让的是权利,如果新债权人通知有效的话,这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容易导致有人滥用“通知”权利作弊,从而有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新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要清楚,只有原债权人才是通知义务的唯一主体。原债权人是法人的,由法人单位通知;是公民个人的,由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债权人为通知义务主体。否则,不发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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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进行债权转让的必须通知债务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说债权转让是必须通知债务人的。 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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