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两性公开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3、不符合这一时间条件和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为同居关系。 4、未婚同居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5、同居关系可以补办登记转化为合法婚姻。 6、属于应当补办而未去补办或者因没有达到法定结婚条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手续的,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7、未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8、只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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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即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为: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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