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一般是基于目无法纪、藐视社会公德之原因,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显示威风、肆意发泄低级、不满情绪而“无事生非”,其犯罪故意往往产生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没有事先的准备和明确固定的侵害对象,侵害或殴打的对象一般很随机。其在人数上也没有限制,往往表现为一人或随意纠集几人,无端滋事或小题大做,侵害或殴打与己方毫无纠葛之人,事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和突发性,且其在人员纠集、工具选择、殴打对象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临场随意发挥的不特定性特点,对殴斗时间、地点、方式亦无确定,更不可能事先通知对方,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则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如果寻衅滋事后行为人召集其他多人聚集,对特定个人或多人进行殴打,则应视为此时的寻衅滋事行为已具有聚众斗殴行为性质,具备想象竞合犯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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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寻衅滋事罪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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