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3、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二、对寻衅滋事罪应该怎么判?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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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该行为是主观故意行为;3、客体为公共秩序;4、具体行为为殴打他人、辱骂他人、随意占有破坏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闹事这四种行为之一。
构成寻衅滋事罪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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