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员工违约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规定违约金的情形为: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法院今后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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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一是有专业技术培训;二是需保守商业秘密即有关竞业限制。除此之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而,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如援引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劳动者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而拒绝承担。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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