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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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说明”类标注应视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的声明不一致。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除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该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当地派出所可向本地婚姻登记处发函询问的婚姻状况,在本地婚姻登记处回函后,为进行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更改。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是空白的,如果是协议离婚,依据《离婚登记管理条例》限定,是要五证齐全的,即: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是空白,是因为结婚后,结婚的夫妻无去公安派出所办已婚记录,通常不会影响办离婚证的。如果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肯定要离婚当事人去户口本上写上已婚的记录的话,就得去派出所办个已婚记录。下面是离婚登记的限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必须两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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