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期间如何计算工资?企业停产期间员工未提供劳动,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发放的标准是什么劳动者如何计算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原则作了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这条规定来看,国家将停工、停产分为两个阶段:(一)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比如: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期间15日开始停产,则15日至月底期间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换句话说,这段期间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的,视为员工仍然出勤,不扣工资。(二)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然假设: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个月15日开始停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么从这个月1日开始,单位可以不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具体停工期间工资的下限是多少呢各个省市的规定不太一致,举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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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只要是公休都应该有工资可拿。 1、停工停产一个月内的,员工不干活,用人单位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停产超出一个月的,则可以分两种情况发放工资: (1)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发放工资。也就是自第二月起,员工没有提供劳动,公司要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规定。
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原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原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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