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生病,停工治疗期间算病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或者存活的,均按因病办理。因此,职工在工作中生病,停工治疗期间没有出勤,应当算病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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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生病一般不算工伤。工伤需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一条件。职工生病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治疗的,单位应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若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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