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可 以劳动局处理,但是不能适用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在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应该是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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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手续需要到当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流程如下: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 2、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3、将审批后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
企业退休年龄是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 我国退休年龄规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可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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