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公司强制清算有法院的参与,但强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试图通过法院的干预来迫使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最终执行清算行为的还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主,法院强制清算为辅的公司意思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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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情形如下:股东要求解散的公司是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公司解散的问题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的表决权10%上述股东可以要求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的情形有: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大部分,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控制人欺诈股东利益,不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长长期冲突无法通过大会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存在严重困难,利益存在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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