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单位有义务为符合法定要求的员工提供年休假,但单位同时拥有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权力。 对于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不安排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 2)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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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单位是无需赔偿的。如果职工是与单位协商后被安排放弃年休假的,则有工资补偿,单位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不需赔偿,但是需要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在年休假方面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的,并且还要书面提出,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就不需要进行赔偿,只需要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工资就可以了,这点双方都需要了解清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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