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地点应当规划、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待客站点或者停靠点,并设置明显标志:(一)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风景名胜区、大型商场、宾馆、大专院校、住宅小区、医院、福利院、餐饮、娱乐等对客运业务有较大需求的场所;(二)对客运业务有需求的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地段;(三)其他应当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点的场所。客运出租汽车待客站点和停靠点的设置,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道路交通需要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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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后,车辆停在公安派出所,不需要交停车费。国家对于停车收费场所,有明确的规定。派出所不是收费场所,因此不应收取停车费。派出所对停在其院内的车辆进行收费,是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派出所依据有关规定,对停在其场内的车辆拖至收费停车场,则需要按规定向停车收费场交有关保管等费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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