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的;(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的;(三)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四)乱丢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的;(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的。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1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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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乱倒垃圾的,会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乱倒垃圾的,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清运垃圾导致环境造成污染的,会受到警告,并且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施工单位乱倒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都会给予其一个限期改正的机会,相关主体应该配合。
对乱倒垃圾行为应当处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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