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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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条件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所列的植物。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新颖,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除繁殖后可预见的变异外。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流程如下: 1、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 2、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3、受理申请后,缴纳申请费; 4、初步审查通过后,缴纳审查费; 5、实质审查通过后,作出授予决定。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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