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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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财产的,被告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2.拒不履行义务被冻结的,可以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的,可以在六个月后到期解冻。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尽快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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