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区别关键看是否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如果存在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就应是行政不作为侵权,而非民事侵权。举一案例予以说明:1988年,原告王某某之夫马某某在回家的途中遇到大风,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马某某被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将管辖这段公路的公路管理段诉之法院。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此事件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所以法院认定民事侵权责任是可以的,但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探讨一下此种侵权究竟是民事侵权还是行政侵权。首先,依照《公路法》的授权,公路管理段负有对这段公路及路旁护路树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公路法》第70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公路管理段在行使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行政职能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它没有履行自己的职权,对路旁枯树没有及时采伐更新,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这是仃政不作为侵权引起的行政赔偿,而非民事侵权赔偿;其次,《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责任不包括道路管理责任,法院引用第126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此案件认定为行政不作为侵权引起的行政赔偿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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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权利不同,侵权侵犯绝对权,违约侵犯相对权;关系不同,侵权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的有效存在;行为主体,侵权主体不具体,违约的主体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责任不同,侵权承担民事责任,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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