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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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正当的评论。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 这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 其次,法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影响到特定人名誉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再者,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因此,受害人事先同意公开其隐私,结果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名誉权保护。
民事侵权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是: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侮辱罪必须是情节严重;民事侵权的仅限于造成影响的侮辱;行为对象不同,侮辱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民事侵权的可能是法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的,民事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损害人格和名誉,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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