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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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离婚孩子的判给谁,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确定的,由法院判决确定;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孩子抚养权双方都可以获得,不分上不上门女婿,按法律规定分割。双方先协商处理,协商不好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解决。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来确定。如果孩子跟随更有利孩子成长,则法院会将孩子判归当事人所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另外一方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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