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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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越来越多;从我院近两年的司法统计数看,此类案件已跃居第三位,仅次于离婚和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案件。而且在现在贷款频繁的现状,有些债务人还会以各种手段来拖延甚至是逃避还款,这时借贷双方就容易发生借贷纠纷。所以要注意对借贷利息的审查。
认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注意事项是: 1、客体要件:本罪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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