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追诉标准》第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根据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是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使用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实践中具体办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注意有些几个问题: 一是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包括贷款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犯罪明确规定了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用目的的七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任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逃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是单位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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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手段,对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实施贷款诈骗,涉嫌金额达20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其有关刑事责任。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主要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既侵犯了银行或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3、在主观上,主要是行为人故意构成,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情真相的方式诈骗银行或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贷款,涉嫌金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编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的贷款;使用虚假的证明诈骗银行的贷款;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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