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支付工资是单位的义务,当单位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时,劳动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可以随时提出,不用提前30天。那么,如果认定“及时”支付呢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没有对“未及时”规定具体的期限。当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各省市地方对迟发工资一般给出了几天宽限期。北京地区“北京市09年会谈纪要”规定了一个七天的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果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当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时,也可以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拖欠”工资做了一个解释,即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果未经过向职工说明情况及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那么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7日,延迟工资超过上述期限的,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劳动合同中的“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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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上规定的时间与数额发放劳动报酬,就属于拖欠员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问题: 1、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按时支付工资; 2、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 3、提起仲裁或者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拖欠工资走法律程序时间,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然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并且加付赔偿金。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15日。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属于终局裁决的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属于其他裁决的,劳动者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生效。 3、经过仲裁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生效,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后生效。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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