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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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撕了可以离婚。如果一方的结婚证撕毁的,可以出具《遗失声明》,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的结婚证都撕了,可以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原登记结婚的民政局去开具婚姻状况存续证明;然后就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管辖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的,可以找家族中的老人或警察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看孩子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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