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部分无效的,有效部分还可以继续执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效力,用人单位应参考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且过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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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无效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如果被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前,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效力不受影响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并且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资。工资可按照公司同岗位或者相近岗位的数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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