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治安、刑事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给经法医鉴定达十级以上伤残的受害人的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专用于经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并达到一定伤残等的受伤员工的赔偿。 实践中确有两者交叉的情形,如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辆肇事受到伤害的,既是交通事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条件。 同时索赔问题的相关的法律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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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区别如下:概念不同;所依据的相关条例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期间工资理论上是没有区别的,在停工留薪期间享受原待遇不变,通常也是按照伤者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的平均数计算。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按照这样的标准计算出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是: 1.一级为27个月工资; 2.二级为25个月工资; 3.三级为23个月工资; 4.四级为21个月工资; 5.五级为18个月工资; 6.六级为16个月工资; 7.七级为13个月工资; 8.八级为11个月工资; 9.九级为9个月工资; 10.十级为7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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