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对于国家规定人工流产休假天数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一般规定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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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可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可以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具有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产假前按照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女职工流产假的规定是: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流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工资照发,不得影响晋升;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流产假期间无故拖欠工资的,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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