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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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为:年满18周岁且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或家庭。 其中: 一、单身人均月收入低于4176元/人月;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828元/人月;三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480元/人月;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购买价格超过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资金超过15万元的,不得申请。 五、五区二县的群众,须在本市城六区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1年以上的完税证明、连续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 六、非西安市户籍的群众,须办理本市城六区的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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