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因各类施工使排水设施遭到破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修复受损的排水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及其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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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 2、但如果因个别业主违规使用下水道导致的,由此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业主承担疏通维护责任。 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共有设施在业主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无法查明造成问题的具体责任人时,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共有设施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业主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漏水,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如果是正常老化、自然损坏的话,由管理者负责且物业负责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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