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因各类施工使排水设施遭到破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修复受损的排水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及其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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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业主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漏水,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如果是正常老化、自然损坏的话,由管理者负责且物业负责维修的。
1、控制热岛效应,保护气候环境 严格控制城市大规模耗能排热,提倡节能减排,保护大气环境,避免因成片的城市热岛效应而引发气候环境变化,减少暴雨频发机率。 2、疏浚河流水系,提高泄洪能力 城市建设与水利建设统筹协调,疏浚城市和周边区域的河流水系,降低河床底部标高,拓宽河道,增大泄洪断面,注重近期建设,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加强河流堤防建设,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 3、合理布局,避让洪涝灾害 对于处于洪水淹没区域或低洼积水区域的老城区,采用加高加固河道堤防、铺设大管径的排水管道和建设排涝泵站,或局部搬迁,开辟湿地等措施,抗御洪水、排除积水、纳缓洪水。 4、增大渗水地面,减缓径流速度 增大渗水地面,采用扩大绿地面积,建设渗水道路、广场等方式,使雨水渗入地下,并减缓地面雨水径流速度,减缓、减少雨水骤积。同时,在绿地中适量开挖河池水面,纳洪、蓄水造景,使周边街区不受淹。 5、完善防洪排涝标准,防洪与排涝标准相互匹配 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应采用国家标准为基本保障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省、区、市具体情况,编制各自的相应标准、规范。特殊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特定的标准。尤其要注意防洪排涝标准相匹配,适当提高排涝标准。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已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排涝标准,如上海市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随时排除;黑龙江省排涝标准为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完,县级城区为10年一遇,地市级城区为20年一遇;福建省于2004年颁布了《福建省市县级城区排涝工程实施方案报告编制技术大纲》,规定县级城区3~5年一遇涝水不满溢,地级市城区5~10年一遇涝水不满溢。 6、充实防洪排涝设施配套,完善管理,提高运行能力 充实城市防洪排涝设施配套,尤其排涝设施应留有适当的余量,确保城区不受淹。老城区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原来的雨污合流制管网改为雨污分流制,并提高排涝泵站的设计能力。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应考虑难以进行雨污分流老城区的雨水量。老城区道路窄,可采用简易共同沟的方式解决地下管线布置空间紧张的问题。新城区开发必须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建设防洪排涝设施,统筹解决外洪内涝问题。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设施建设中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并通过完备的管理确保排涝设施正常运行。 7、科学处理城区地面标高问题 因地面标高过于偏低而常年受淹的老城区,可在地势最低处开辟绿地,挖掘河池水面,纳洪蓄水,改善老城区绿化景观环境。地面标高高于老城区的紧邻新建区,应在新老城区结合处开挖河渠,拦截新区流向老城区的雨水。上述对策措施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采纳、优化,以便系统、有效地解决城市防洪排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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