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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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属于六级伤残:轻度智力障碍;精神病症状影响工作能力;四肢瘫痪肌力4级;截瘫下肢肌力4级,轻度排尿困难;双手肌力4级;双足部分瘫痪肌力小于2级;单足瘫痪肌力小于2级;轻度运动障碍以及非肢体瘫痪。
五级伤残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癫痛中度、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完全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等,都属于五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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