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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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工伤残疾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四级的,能够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生活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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