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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的有以下事由: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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