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程序:(一)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土地管理所)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并提交所需要的申请材料。(二)受理:对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土地管理所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和《收件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三)审查:土地管理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可根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全权委托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局驻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拟定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决定。(五)发件:市人民政府准予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由土地管理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建房申请户发放《建房用地通知单》。不批准的由土地管理所将不准予用地的决定、理由和申请人的权利书面告知建房申请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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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二十至三十平方米,三人以下户按三人计算,四人户按四人计算,五人及以上按五人计算。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各地审批条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都不一样。具体咨询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河北省为例,审批条件如下: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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