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客一时半会儿联系不上,而对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又有一定价值,可以考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在清点财物时,还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同时签字备案。财物清点完毕后,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从而腾空房屋以出租。 为维护自身权益,房主可以事先做以下几点保障: 1、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需要对类似“人走了,东西还在”等情况的处理作出相应约定。 2、应认真仔细核实承租人的身份,留下其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日后需要时查询。而且,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以预防承租人的恶意欠费,或者租期届满却赖着不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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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在没有知会租客情况下进入房子属于违法行为。因为,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房屋使用权就归租户所有。只要在合同期内,租户没有违约,房屋就属于租户的住宅,任何人在不知会宅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公民住宅,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注明,房东可以自由进入租户抄水电,维修等,就不算违法。
如下情况下夫妻都有承租的权利: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2.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3.夫妻都有承租的权利的其他法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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