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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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陆当地人社服务窗口。 2.在线填写注册表单,并进行申报材料登记。 3.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窗口或寄送送达。 5.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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