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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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条件有: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行为人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
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条件是: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 3、客体是是国家对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4、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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