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对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规定如下: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L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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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条件是: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 3、客体是是国家对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4、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的行为。
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条件有: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行为人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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