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一)尚未设置信报箱的;(二)设置的信报箱因失修、破损等原因无法投递或者影响邮件安全的;(三)信报箱设置于门禁内,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投递邮件的;(四)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邮件,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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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包括的内容: (1)合同文件的缺陷引起的索赔; (2)业主违约引起的索赔; (3)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4)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5)工程师指令引起的索赔; (6)特殊风险引起的索赔; (7)其他承包商干扰引起的索赔; (8)其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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