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份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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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加班费计算的方法有:延长工作时间的,不低于工资150%;休息日工作的,不低于工资200%;休假日工作的,不低于工资的300%。
相关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安排休息日工作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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