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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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履行的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若用人单位不履行也不赔偿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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