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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合同工离职后工龄还有用吗

2022-03-12 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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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2 回复

专业分析:

离职公办教师(全日制合同工)工龄还有用,可以作为离职时的经济补偿和工龄补贴,也可以作为社保缴费年限。工龄补贴是对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以前的工作年限内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的补贴。1992年6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工龄补贴。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它不同于连续工龄,但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承袭关系。北京市在已实施的各项社会保险中最先在养老保险上使用这一概念。学校与教师解除劳动合同,还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视情况向教师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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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一般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是订立劳动合同方式不同。对全日制用工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明确规定双方可不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 三是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不同。 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方面,除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 符合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四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不同。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应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五是工资支付周期不同。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 六是试用期约定不同。全日制用工中,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离职还能拿到工资,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工资应按月发放,如果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加倍赔偿,如果劳动者书面申请辞职,可以要求申请剩余工资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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