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短信和汇款凭证属于证据之一,但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须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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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据。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但是手机是比较新的事物,立法上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因此短信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
短信能作为起诉证据。手机接收到的短信,不要删除,在手机中和手机存储卡当中保存。同时,如果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的时候,还要把手机这个原始载体带着,把手机一起交给法院。还要把手机短信截屏,打印成照片,交给法院留存备案和当庭质证。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经过公证摘录成为书面文字,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因为向公证处缴纳公证费之后,公证处会对于手机品牌,型号以及内容进行公证,这种情况下,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对于法院来讲是比较有公信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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