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特别处理,跟普通试用期员工一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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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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