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这样: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售楼许可证时举行抽奖活动,设10万元奖券,仅用于购房抵用,甲方陈小姐抽得该奖,抵用券上规定1.仅限本人购房时使用,2.最终解释权是开发商。陈小姐因本人无购房,故将其奖券以9万元通过售楼小姐介绍转让给了乙方林小姐,林小姐在购房时预付了购房50%预付款,交款时划拨了9万元给甲方陈小姐银行账户上,并将抵用券作为10万元价值抵用了购房款,将该抵用券交于售楼部的档案中,此时林小姐与开发商售楼部签定购房协议,但未签定购房合同,半年后开发商才获得售楼许可证,(当初所有购房者均不知道未获得售楼许可证),这时又举行了一场开盘仪式,仪式上再次有抽奖活动。开盘时开发商售楼部通知林小姐需交齐90%购房款,但由于开发商在建筑面积和总价款方面严重违约,违背了当初双方签定的协议的意向,造成林小姐无力继续购买该房,随后开发商给予打折,但由于不信任开发商所为,林小姐决定退房,要求退款,开发商将当初交到开发商的钱款和那张抵用券退还给了乙方林小姐,但仍然造成了乙方林小姐损失了9万元转让抵用券的钱,请问乙方林小姐能否要求甲方陈小姐退还当初转让抵用券的9万元?或要求该房产开发公司赔偿?理由是:1.该公司抽奖金额违反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所规定的不能超过5000元奖金限额。2.券上规定该抵用券仅限本人使用,但售楼部小姐及甲方陈小姐却进行转让,故甲方陈小姐是否属不当所得,乙方林小姐可以对她进行起诉要求退钱?3.由于开发商违约,造成无法达成购房事宜,给乙方抵用券方面造成损失9万元,开发公司是否也具有连带责任,林小姐也可以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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