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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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在哺乳期抚养孩子的原则是跟随哺乳期的母亲。因哺乳后子女抚养权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另一方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孩子的父母双方,也可以由一方直接抚养,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议达成一致,按照协议的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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